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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显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显坤,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巴东县。200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1年7月4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显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智峰,被告人陈显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显坤因与被害人彭某2发生争执,伙同贺红秦(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江汉区新湾路“盛世江城”工地工棚2楼宿舍内,用灭火器、电风扇、拳头将被害人彭某2头面部、腰背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彭某2主要损��在头面部、腰背部,右第6前肋不全骨折,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认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显坤上网追逃并于2016年8月30日将被告人陈显坤抓获。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同伙贺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2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彭某2对贺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显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石某、邹某、陈某,4等人的证言,同伙贺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显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坤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显坤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显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显坤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显坤具有累犯、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显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