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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233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4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1100309868625J。法定代表人:陈志,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水、桂再兵,该行职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志雄,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住黄梅县。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黄梅农商行)与被告柳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已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黄梅农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梅农商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黎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