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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艳与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艳,张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财保26号申请人:邢艳,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张鹏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邢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李淑英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瑞景花园小区1X号楼01XXXX号,建筑面积63.19平方米;1X号楼04XXXX号,建筑面积104.22平方米的两户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号AHAEE02Z0117Q000XXXX的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艳与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因李淑英于2017年4月29日去世,张鹏飞是其独生子,申请人向张鹏飞主张权利,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淑英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瑞景花园小区1X号楼01XXXX号,建筑面积63.19平方米;1X号楼04XXXX号,建筑面积104.22平方米的两户房屋产籍,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张鹏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