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亮达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亮达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春霄,胡宗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06号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滨江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亮达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霄。被申请人安徽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三期滨江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宗亮。被申请人李春霄,女,1988年2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胡宗亮,男,1972年11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亮达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春霄、胡宗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亮达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春霄、胡宗亮银行存款1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亮达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春霄、胡宗亮银���存款1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兆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