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蒋维平申请执行张佑禄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维平,张佑禄,朱洪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蒋维平,男,生于1955年2月7日。被执行人:张佑禄,男,生于1958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朱洪菊,女,生于1964年10月22日。本院受理的蒋维平申请执行张佑禄、朱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200元。因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张佑禄、朱洪菊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蒋维平将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参与分配。本院经“五查”,被执行人张佑禄、朱洪菊又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蒋维平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九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