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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异9号异议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紫荆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张才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祯头,男,汉族,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校长,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紫荆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根,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家具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驾驶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鑫达驾驶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5月31日,鑫达驾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傅 明人民陪审员  黄先进人民陪审员  赵新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