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02号申请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永辉路88号首层之一。主要负责人:梁建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铭仪,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青松直街六巷横二巷*号。申请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443030984549、3140443031050787(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翠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