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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蔡德生与孙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德生,孙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财保23号 申请人:蔡德生,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亮亮,男,30岁,黑龙江省宁安市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县。 申请人蔡德生与被申请人孙亮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亮亮驾驶的津R×××××号长安铃木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亮亮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津R×××××号长安铃木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 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硕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