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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李永红、张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李永红,张彬彬,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329号原告:李晓伟,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永红,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玲,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彬彬,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春梅,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伟诉被告李永红、张彬彬、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审 判 长  冉献军审 判 员  相 燕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