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尤根芳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根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68号罪犯尤根芳,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根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苏中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尤根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尤根芳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根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尤根芳,2015年4月获监狱表扬、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全部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尤根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根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