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苏继全与邱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继全,邱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苏继全,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邱文彬,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苏继全与邱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文彬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文彬名下的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