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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海云、赵一鹏等与李慧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海云,赵一鹏,李慧琴,王三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002号原告:路海云,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赵一鹏,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燕,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琴,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三文,男,193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路海云、赵一鹏与被告李慧琴、王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路海云、赵一鹏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海云、赵一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路海云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