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典与孙亚、钱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典,孙亚,钱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533号原告:张典,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孙亚,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钱黎,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建筑公司家属院),原告张典与被告孙亚、钱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典、被告钱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典诉称:被告孙亚因资金周转,由钱黎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5分,按月付息,利息付到2016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被告钱黎辩称:自己为被告孙亚担保向原告张典借款是事实,款是孙亚用的,应由孙亚偿还。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孙亚由钱黎担保向张典借款20000元,月息5分,按月付息。孙亚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张典人民币现金式万元整(20000元),月息5分,按月付息。借款人孙亚,保证人钱黎,2016.11.18”。利息结至2016年11月18日,之后,孙亚没有按月支付利息,经张典催要,孙亚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张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亚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孙亚出具的借条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孙亚偿还借款本息的合理请示,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5分,违反法律规定,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钱黎为孙亚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钱黎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钱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翠萍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