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胜与连小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连小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151号原告:徐胜,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兵,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连小凤,女,196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徐胜诉连小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徐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97040元,减半收取为48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20元,由原告徐胜负担。审 判 长 蒋桥生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代理审判员 陈珏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