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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1财保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生,男,1954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申请人:李明,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生与被申请人李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内0721财保3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明所有的位于阿荣旗××楼号面积为39.21平方米的车库一个,申请人金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金生以被扣押房屋非被申请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阿荣旗××楼号面积为39.21平方米的车库一个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金生在申请保全过程中以登记在王晶名下与金宝成共同共有的的位××旗号面积为129.74平方米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阿荣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扣押。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