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29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肖惠芳与范增跃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惠芳,范增跃,范增运,范增信,范小平,范小玲,宋建波,宋楠,徐爱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293之1号原告肖惠芳,女,1929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张佳江,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增跃,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安民,石家庄市长安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范增运,男,1947年2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第三人范增信,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范小平,女,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建国南区。第三人范小玲,女,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第三人宋建波,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宋楠,女,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徐爱英,女,195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安民,石家庄市长安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惠芳与被告范增跃、第三人范增运、范增信、范小平、范小玲、宋建波、宋楠、徐爱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肖惠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4元,减半收取4402元,由原告肖惠芳承担。审 判 长 张卓娅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