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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卫卫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段承宏。被执行人:薛卫卫,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执行的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薛卫卫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薛卫卫自动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