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泓业信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王国文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泓业信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王国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7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泓业信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四里51号,再审申请书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0号602室之C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丽琴,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伦、危夏玲,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文,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再审申请人厦门泓业信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泓业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国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泓业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理由:一、关于王国文主张利润差额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之前的劳动关系纠纷与本案的项目合作关系捆绑在一起,认为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4月17日解除,就必然导致项目合作关系即时终止,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作为项目合作关系纠纷,根据泓业信公司与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全程策划代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代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交房后六个月。由于诉争《锦秀江南》项目尚未完成售房和交房任务,泓业信公司还在为该项目服务(包括策划销售剩余房源及办理交房手续等),对此事实王国文予以认可,一、二审判决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泓业信公司与王国文之间的项目合作关系并未终止。既然诉争项目未完成,双方合作关系又未终止,此时就无法进行合作项目有关财务上的清算,不能清算,利润就无从谈起,所以,王国文主张利润差额的条件未成就,二审法院关于条件成就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二、关于诉争项目利润计算公式问题。《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项目的利润=(项目代理费总收入-企业税费-项目组激励奖金-项目组每月的基本费用)*个人所得税率。一审法院在计算诉争项目的利润时,没有乘以个人所得税率,显然错误。虽然泓业信公司有支付给王国文310000元,但这是属于预付利润款性质。二审法院则认为已支付310000元,远远超过泓业信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举例计算应当支付王国文项目利润122407.10元,并据此采纳王国文的抗辩理由,认定在计算诉争项目利润时不需要乘以个人所得税率是错误的。三、关于每月基本费用扣除问题。1、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开庭时,王国文就诉求(起诉时要求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润)作出重大调整,同意以泓业信公司最后实际收到的代理费来计算最后的利润。为此,一审在2014年12月向银行调取《陈波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查明泓业信公司最后一笔代理费进账情况为2014年6月9日天择公司支付77952元,累计总额为4577952元。由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无代理费进账,因此,泓业信公司收取天择公司的代理费累计为4577952元,应该是截止到2014年12月,而不是一、二审法院认定的2014年6月9日。2、一审法院认定泓业信公司收取天择公司代理费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9日,而每月基本费用的扣除时间只计算到2013年2月,偏袒王国文一方。既然《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按季度结算利润,那么,本案收取天择公司最后一笔代理费和扣除每月基本费用的时间都应该截止到2014年12月,因为诉争项目未完成,泓业信公司还在为该项目服务,每月的成本支出必然会产生。由此,截止到2014年12月,泓业信公司收取天择公司的代理费累计为4577952元,而每月基本费用扣除总额应为1260000元(42个月*30000元/月),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600000元。3、二审认定2013年2月28日以后,王国文不在诉争项目组工作,故不须承担项目组每月基本费用是错误的。劳动关系与项目合作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虽于2013年4月17日解除,但即使王国文离开泓业信公司,双方的项目合作关系仍然存在,只有等到诉争项目完成、项目组全部退场时,项目合作关系才能算结束,这时才能进行项目合作财务清算。四、关于80000元合作资金问题。诉争项目系全部以泓业信公司名义对外承接,所有成本费用都是由泓业信公司支付。王国文是个人与泓业信公司合作,其投资资金要转入泓业信公司账户,再由泓业信公司统一对外支出。但截至目前,泓业信公司并未收到王国文的投资合作资金。王国文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有投入80000元投资合作资金。二审判决对这一问题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王国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王国文主张利润差额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由于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王国文与泓业信公司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17日解除,并判令泓业信公司应支付王国文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差额、报销款差额等款项,一、二审将王国文的利润计至2013年2月,并将每月基本费用扣除至2013年2月,根据泓业信公司已收到部分代理费收入计算王国文的利润分成并无不当。泓业信公司关于项目合作关系未终止,不能清算,利润无从谈起,王国文主张利润差额的条件未成就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利润计算方式问题。依照泓业信公司所主张的计算公式,其应当支付王国文项目利润仅为122407.10元,该款项低于其已实际支付王国文的利润款31万元。王国文抗辩实际支付时未按约定公式计算,泓业信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支付的利润款31万元存在多付提出过异议,故一、二审处理并无不当。关于每月基本费用扣除问题。泓业信公司主张虽最后一笔代理费进账时间为2014年6月9日,由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份无进账,因此泓业信公司收取天择公司代理费进账时间应认定为到2014年12月,扣除每月基本费用的时间应该截止到2014年12月份。由于王国文主张本案的销售业绩仅至2013年2月28日止,故一、二审对王国文每月基本费用的扣除时间并无不当。关于80000元合作资金问题。泓业信公司已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投入资金比例向王国文支付利润,泓业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王国文主张过未投资到位的责任,故泓业信公司关于王国文未支付投资款80000元合作资金的主张,一、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泓业信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泓业信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莲玉代理审判员 冯 娟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溪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