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延民、王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民,王景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798号申请人:李延民,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王景新,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李延民与被申请人王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延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景新名下房产一套(土地证号:冀倴国用2007第0700**号,房产证号:滦南房产证倴私字第××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延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景新名下房产一套(土地证号:冀倴国用2007第0700**号,房产证号:滦南房产证倴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