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君与刘国步、朱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刘国步,朱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国步,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朱珊珊,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刘国步、朱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刘国步、朱珊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执26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