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唐解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26号被执行人唐解军,地址邵东县。刑庭与唐解军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3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解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解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唐解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解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刑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解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刑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执162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