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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刚、卞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刚,卞洪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082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行员工。被告:张小刚,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卞洪生,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刚、卞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人民陪审员  何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