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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玉青与李昌海、贺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青,李昌海,贺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197号申请人:宋玉青,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李昌海,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贺荣兰,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青诉被告李昌海、贺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李昌海、贺荣兰价值43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玉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昌海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38幢1-(10-11)-1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宋玉青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1-23-4号(房产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74**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