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成凯与江苏益络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凯,江苏益络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周成凯,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苏益络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5号南-1608室。法定代表人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周成凯与江苏益络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2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申请工资9166元,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可执行;经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经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根据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所有股东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但该通知根据本院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地址未能有效送达。现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24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舒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