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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42号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洪雅县月珠南街89号。法定代表人龚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男,出生于1984年5月22日,汉族。被告:张晓英,女,出生于1987年1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