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英与隋国军、戚晓霞、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英,隋国军,戚晓霞,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邹英,女。被执行人:隋国军,男。被执行人:戚晓霞,女。被执行人:于慧,女。申请执行人邹英与被执行人隋国军、戚晓霞、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英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邹英和于慧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慧于2017年5月11日偿还邹英借款本金1万元、诉讼费1800元(已付);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邹英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邹英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邹英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邹英借款本金1万元。于慧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0元。邹英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于慧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