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448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448号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松江区广富林路699弄20号嘉鸿大厦A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7960505L。法定代表人:张利波,该公司事业部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杜强吉,公司员工。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6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559371757。法定代表人:顾宏羚。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724元。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通知书,但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屈玲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