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易音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易音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区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易音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柳春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华,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23号。法定代理人陈雅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红,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易音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吉010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名下帐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所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