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军与鲍振峰、周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鲍振峰,周礼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89号原告:周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振峰,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周礼明,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鲍振峰、周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鲍振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对被告鲍振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