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敏芝与周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芝,周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531号原告:王敏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艮,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王敏芝与被告周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被告周艮于2017年2月26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其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敏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艮立即给付王敏芝工程款25万元,并自法院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受理费由周艮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王敏芝承建周艮位于枞阳县金社乡“枞阳县鹏鹏制衣厂综合办公楼”工程。该工程完工并已交付使用。2016年2月6日,周艮就尚欠的25万元工程款向王敏芝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农历12月底付清。付款期到后,周艮应付而未给付。王敏芝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1份,证明周艮欠原告工程款2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事实。周艮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王敏芝的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敏芝提供的上述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5月,王敏芝承建周艮位于枞阳县金社乡“枞阳县鹏鹏制衣厂综合办公楼”工程。该工程完工并已交付使用。2016年2月6日,周艮就尚欠的工程款25万元向王敏芝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敏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证(整)。(¥250000元)。今借人:周艮16年农历12月底付清”。付款期到后,周艮未能给付。王敏芝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王敏芝没有建设施工的相应资质。2017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4.35%。本院认为,王敏芝没有建设施工相应资质,其承建周艮的“枞阳县鹏鹏制衣厂综合办公楼”工程,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完工并已交付使用,周艮对尚欠王敏芝的工程款已出具条据进行确认,王敏芝要求周艮支付应付工程款,并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周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王敏芝的诉讼请求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敏芝工程款25万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周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晓山人民陪审员 吴玉琴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