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邢仁义与邢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仁义,邢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仁义,男,汉族,1942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邢爱平,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邢仁义与被执行人邢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中于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已查封被执行人邢爱平在农商行禹城支行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邢爱平在农商行禹城支行工资151761.07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