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亚君、黄坤华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君,黄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亚君,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黄坤华,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亚君与被执行人黄坤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8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以(2016)浙0203执2294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坤华名下(共有人唐亚君)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189弄12号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坤华名下(共有人唐亚君)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189弄12号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