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姬国际与刘敢、张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国际,刘敢,张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707号原告:姬国际,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敢,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张凤霞,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原告姬国际诉被告刘敢、张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姬国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国际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姬国际负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