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文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66号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长吉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文革,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文革已主动给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文革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昕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