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某与梁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梁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9213号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轴承厂东侧。经营者侯国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中段中行家属楼452室被告梁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赤某诉被告梁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赤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应该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