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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鲁旺来与大冶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旺来,大冶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鲁旺来。被执行人大冶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工业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145-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冶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冶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大冶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145-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145-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书记员  熊良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