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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苏凤兰与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凤兰,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118号原告:苏凤兰,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生,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58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单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伟,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苏凤兰与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凤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凤兰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