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邢XX、邢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邢XX,男,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邢XX,男,汉族,现住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邢XX、邢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二被执行人已停止对申请人刘XX的侵害,现已将执行标的交付申请人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3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员史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