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聂对镇。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