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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聂对镇。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