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广林与河南省百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林,河南省百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142号原告:陈广林,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百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3单元17层。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原,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林诉被告河南百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广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广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广林负担。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要忻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