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执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黄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黄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115号。被执行人:黄靖,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本院在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靖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一幢二层的楼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做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他们提出由于该房是唯一住房,要求自行变卖,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勇审判员 卢盛忠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