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维凯与王桂芝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维凯,王桂芝,穆棱市兴源镇东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维凯,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兴源镇东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芝,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兴源镇东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海,穆棱市司法局下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兴源镇东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穆棱市兴源镇东兴村。负责人:杨恒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永,穆棱市司法局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袁维凯因与被上诉人王桂芝、被上诉人穆棱市兴源镇东兴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袁维凯申请证人谭学龙出庭作证,向本院提供了补充证言(属新证据)。证人谭学龙证明,谭学龙让袁维凯在村里原来老道的基础上把沟填平,能过车就行,对袁维凯修路没有特殊要求,3000元是在王桂芝受伤后村里按每小时150元支付的,袁维凯总共干了20个小时。上诉人袁维凯、被上诉人王桂芝、被上诉人东兴村委会对证人谭学龙该补充证言内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应结合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中谭学龙的证言内容,正确认定上诉人袁维凯与被上诉人东兴村委会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认定二者之间是承揽关系,还应查明上诉人袁维凯是否具有推土机的操作资质,如袁维凯不具备推土机的操作资质,被上诉人东兴村委会作为定作人具有选任过错,应对上诉人袁维凯的承揽致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维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云虎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毕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