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韩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韩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75号申请人王卫东,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韩利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王卫东诉韩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利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卫东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4944元并由申请人领取。申请人王卫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暂撤销该案,申请人王卫东可在申请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关于王卫东申请执行韩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