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田玉娟与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娟,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716号原告:田玉娟,女,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国,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被告: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霞景小区西侧B2-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朋,总经理。原告田玉娟与被告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中富公司)、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业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