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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田玉娟与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娟,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716号原告:田玉娟,女,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国,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被告: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霞景小区西侧B2-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朋,总经理。原告田玉娟与被告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中富公司)、山东汇多国富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业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