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章祥与吴永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祥,吴永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623号原告:刘章祥,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吴永旭,男,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刘章祥与被告吴永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章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章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