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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章祥与吴永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祥,吴永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623号原告:刘章祥,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吴永旭,男,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刘章祥与被告吴永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章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章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