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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献县荣飞建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荣飞建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41号原告:献县荣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刘冲,男,汉族,1988年11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黑龙江省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法定代表人:史启文,职务董事长。献县荣飞建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荣飞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荣飞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0元,减半收取计5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