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卢小丽与覃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丽,覃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486号原告:卢小丽,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覃家春,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卢小丽诉被告覃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卢小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卢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艺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