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纯合、王丽春等与许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纯合,王丽春,许刚,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217号原告:郑纯合,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丽春,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刚,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被告: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告郑纯合、王丽春诉被告许刚、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辽宁惠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郑纯合、王丽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纯合、王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纯合、王丽春负担。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