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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文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文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8号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585、587号。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惠娟。被告:赵文啸,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赵文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因以证据不足为由,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8元,由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侃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婧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