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桂萍、周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萍,周玮,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349号申请人:杨桂萍,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5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申请人:周玮,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高芳,女,1971年9月6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萍、周玮与被执行人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高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金文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飞 来源:百度搜索“”